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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四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7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长葛市*******,原中共党员,原任长葛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原中共党员,原任长葛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原中共党员,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长葛市******,原中共党员,原任长葛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李某甲不赞成岗李村村民李某丁参加竞选村主任的情况下,为阻止李某丁参与村主任的竞选,被告人石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窜至岗李村李保健家对李某丁进行殴打。

2、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丙以其母亲与长葛市****村民程某某发生矛盾为由,对程某某进行殴打。

3、2016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为给被告人石某甲撑腰,带领其家属赶至被告人石某甲家门口,无故殴打石庄村村民石某乙。

4、2016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丙在长葛市******其肉摊处与石某丙发生矛盾纠纷,后被告人李某丙等人对石某丙进行殴打,致石某丙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甲先后赶至现场助威、起哄闹事,后被告人李某甲、石某甲、李某丙等人纠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以武力威胁石某丙家属的手段对石某丙强行索要现金两万元。

5、2017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因邻里纠纷被告人石某甲伙同其妻周某甲等人在长葛市古桥镇岗李村赵某某家门口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赵某某轻微伤。

6、2017年10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石某甲等人在长葛市*****,无故殴打长葛市古桥镇黄岗村村民黄某甲。

7、2018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长葛市******无故对长葛市古桥镇苑店村村支书黄某乙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得知黄某乙去古桥电管所的情况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又驱车赶至古桥电管所,在电管所办公室内再次对黄某乙进行殴打。

二、敲诈勒索罪

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长葛市古桥镇岗李村以受害人李某戊、周某乙二人的运砖车辆送砖时碰坏岗李村电表箱、压坏路下埋的水管要赔偿为由,强行扣押二人运砖车辆,敲诈受害人李某戊、周某乙现金 3800元。

三、诈骗罪

2015年7月份,长葛市古桥镇岗李村村民李某己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己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4000元让其到公安机关帮忙说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帮忙说事为由骗取李某己现金20000元。2015年12月3日,李某己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石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石某甲、李某丙三兄弟与被告人李某乙多次实施犯罪,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的家族黑恶势力,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石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该集团中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禹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许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现羁押许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鄢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另页材料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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