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3********,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18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的母亲汪某甲去世。办完丧事几天后,李某甲找人看好3月17日(农历2月24日)的日期,打算给母亲挂社祭拜。之后李某甲先后给其大哥李某丙、二哥李某丁、三哥李某戊、大姐夫刘某某、二姐李某己、舅舅汪某乙等人打了电话,告知其给母亲挂社确定的日期。
3月17日上午,被李某甲邀约的亲戚先后携鞭炮、冲天炮、香纸、蜡烛、伞形花吊等祭品至李某甲家,并由李某甲安排吃了早中饭。10时40分许,李某甲即带领众亲戚前往其母亲墓葬地本村猴子凸的山上挂社,到达墓葬地后,众亲戚将各自带来的蜡烛、香纸点燃烧完,将伞形花吊插在墓上,同时在墓上及四周摆放好准备燃放的鞭炮和冲天炮。此后为安全起见,众亲戚陆续离开了墓地,或站在离摆放鞭炮位置较远的地方。
3月17日11时许,李某甲独自一人先用打火机点燃香烟,再用香烟将摆放好的鞭炮及冲天跑点燃,期间爆炸燃烧的炮屑飞溅至墓葬地边的杂草丛中,从而引发山林火灾。李某甲随即和众亲戚一起扑火。因当时天气晴朗且风势较大无法扑灭,李某甲即先后给本村书记和119打电话,告知起火情况和报警。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了扑救,亦未控制火势,以致大火从墓葬地一直燃烧至邻近的青山村山上。
2020年3月18日,经慈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甲点放鞭炮导致的火灾,烧毁包括慈利县零阳镇白沙溪村猴子凸及周边和青山村李家坡的大片山林,过火面积达368亩,全部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其中有林地(无蓄积柏木幼林)面积71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297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手机截图照片、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法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征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17442****;
2、侦查卷及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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