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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失火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因涉嫌失火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30分左右,翁牛特旗**镇**村**组村民李某甲在**组北山吸烟引起火灾,导致附近的林地大面积失火。经鉴定,地类是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落叶松,过火林地面积为66.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韩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镇**村**组大山失火地块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吸烟过失引发附近林地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820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谅解书一页,收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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