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5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失火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凯里市三棵树镇朗利村“欧放”(苗音)坡,用气体打火机点烧自家土里的杂草过程中,火势蔓延到土边的山林,引起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区域全部为林地,总面积2.2964公顷,总株数710株,总蓄积59.68立方米。案发后,李某甲积极与被害人李某乙等人达成了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野外用火过程中,用于疏忽大意,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2021年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28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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