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由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与家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吴某某等人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面约1.3公里处“**地”(又称“**地”、“**地”)上坟。祭祖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用打火机在墓地燃放鞭炮,而后李某甲未注意检查墓地及旁边有否残留火星,便赶往另一墓地祭祖。残留的火星引燃墓地旁边的杂草落叶,从而引起森林火灾。当天10时20分左右,正在祭祖的王某某等人发现森林火灾,随后组织救火并报警。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过火总面积为3.87公顷(58.05亩),过火有林面积为3.87公顷(58.05亩),地类为非林地;过火林木的树种为桃金娘科核属的桉树;被火烧桉树林木的总立木蓄积量为103.3232立方米,出材量为74.3927立方米,被火烧桉树林木的总株数为10041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cm 桉树为5746株,幼树为4295株。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的桉树于2020年4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壹拾捌元整(¥25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气象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
3.证人罗某某、李某丁、王某某、邹某甲、麦某某、陈某甲、李某丙、吴某某、桂某某、林某某、羊某某、陈某乙、黄某某、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8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文海虹
书记员:何冰翘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打火机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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