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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失火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5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民委员会**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81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7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家位于**乡**村委会**组“**地”(小地名)的核桃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达651.26亩(约43.41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 496.11亩(33.074公顷);过火有林地、灌木林地面积为155.15亩(约10.34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3.074公顷,过火有林地、灌木林地达10.34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690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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