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8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2月4日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有一块坡地位于钦州市**镇**村**岭的山脚下,为了开垦坡地种植桉树,李某甲于2019年12月初在该坡地清理杂草、开辟防火带,准备将坡地上的杂草用火烧掉。2019年12月4日7时许,李某甲带上锄头、喷雾器等农具来到细垌岭山脚下的坡地,稍微整理坡地的杂草后,8时许,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液化打火机点燃坡地上的杂草,并在旁边看守。8时20分许,在坡地上的杂草被焚烧完后,李某甲使用单筒喷雾器将坡地上明火淋湿喷灭。随后,李某甲在焚烧坡地的附近坡地做工。11时许,李某甲离开现场回村里处理事情。11时50分**大村的群众李某乙、李某丙发现细垌岭发生森林火灾,随即赶到火灾现场,发现起火的地方正是在李某甲烧坡的四周林地里,而且火烧面积不大。李某乙、李某丙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李某甲和**村委支书李某丁。被告人李某甲接到通知后,快速赶到起火现场扑救,并通知其儿子等家属回来参加救火。火灾发生后,在政府部门和当地群众的共同努力下,至当日19时才将火扑灭。经林业工程师对现场进行鉴定,现场过火面积435.2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26.2亩。案发后,李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已经赔偿大部分群众损失, 34户群众中有30户群众已谅解李某甲,27户群众已出具《谅解书》;剩余4户群众因为赔偿价格问题,至今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烧自家坡地过失造成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贻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837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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