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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59********,汉族,文盲,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10日分别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欲将其位于防城区珠河街道冲仑村上那挖组“鬼婆坜”山岭下田改成水塘种植莲藕、养鸭,遂雇请邓姓男子在此做涵洞、陈某甲以勾机开路。当日15时许,李某甲为清理新开的小路与水塘之间的杂草,在未做好隔火带情况下,点燃杂草,因风势过大,燃烧的杂草被吹到路的另一面并烧到山岭上被害人曾某某种植的桉树等树木,李某甲、陈某甲积极救火但仍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76公顷(221.4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2.4公顷(186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调查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4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77707****,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590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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