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生态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住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4月24日、5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沙县**镇**村自家农田锄草,在田边休息时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到草堆中,引起农田杂草燃烧,并过火至被害人胡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毛竹场所有的山场。经鉴定,过火山场为沙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沙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过火有林地总面积3.9653公顷(59亩),过火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毛竹,林木总蓄积量35.0立方米(其中杉木29.9立方米、马尾松1.4立方米、阔叶树3.7立方米),毛竹总株树4432根。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1个、白色硬壳七匹狼香烟1盒(内有3支香烟)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李某丙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丽鸣
检察官助理:陈春蕾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处所:福建省沙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66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打火机1个、白色硬壳七匹狼香烟1盒(内有3支香烟)现暂扣于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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