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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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邵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市**镇**村李家老屋后面九柱山脚下其叔叔李某某的土里做农活,因想要将所割的草烧成山灰做肥料,遂用随身携带的白色气体打火机点燃所割的草。因当天风力较大,引发了森林火灾。
经鉴定,邵东市简家陇镇“11.8”森林火灾火烧山场的过火总面积为79.7435公顷,其中邵阳市邵东市65.9349公顷,林地面积64.3920公顷,林地面积中:乔木林地3.2939公顷,竹林地0.0267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13.2041公顷,火烧迹地47.5457公顷,其它无林木林地0.3216公顷;非林地(耕地)面积1.5429公顷。
衡阳市祁东县过火总面积13.8086公顷,全部为林地,地类为火烧迹地。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邵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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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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