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灵口镇上寺店村南沟组羊圈门其责任田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焚烧堆放在地埝边烟杆过程中将周围林坡引燃,后经被告人李某甲及周围群众全力扑救大火于次日12时被扑灭。火灾造成周围10余户群众林坡不同程度受损。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9.8亩(约合29.32公顷),烧毁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440株,折合林木蓄积3.3865立方米,死亡幼树1319株,造成经济损失15994.33元。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村组干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10户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林坡损失,并对被害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气体打火机等物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张某某、任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森林火灾发生后主动向村组干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检察官助理:李峥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红色气体打火机一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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