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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号,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商量,由李某甲负责取现,李某甲取现后扣除本人按取现金额2%和刘某某4%的佣金后,交给电话为1827383****的收钱人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将非法持有的14张他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和1570070****的电话卡交给李某甲。随后,李某甲为了在取款时遮挡面部特征,购买了口罩和黑色的鸭舌帽。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4日,李某甲非法持他人信用卡在长沙、娄底多家银行ATM机上取现1330100元,李某甲从中获利约20400元。李某甲将取现的其中53万多元交给袁某某,袁某某将钱交给了外号叫“老二”的人;李某甲将取现的其中37万多元交给刘某某,2020年1月4日李某甲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取现的38万元,从缴获的14张银行卡内扣押14万元。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从段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款2699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流水、取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手机3个、银行卡14张、移动硬盘1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款物暂扣于娄底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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