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小区**栋**室(户籍定远县**乡**村**组**号**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家饮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定远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绿源路路口,发现公安民警设卡检查酒驾便闯卡逃离,后在绿源路教堂附近被现场抓获,当即带至定远县总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3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固定李某甲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现场执法公安民警陆某某、邱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 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皖M**小轿车行驶至名仕嘉园北大门处遇定远县公安局民警陆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邱某某、黄某某、包某某、陈某乙等警务人员设卡检查酒驾,当执勤人员用快速酒精检测棒对李某甲进行检测时,李某甲不熄火停车配合检查反而加速冲卡,将辅警刘某乙刮倒、辅警陈某甲撞趴在轿车引擎盖上,李某甲不顾趴在引擎盖上的陈某甲安全,驾车继续逃离,沿**路、**路、**路、**路行驶约1200米至**路教堂门口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固定李某甲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陆某某、陈某甲等人身份证明、病历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解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6.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15mg/100ml,遇公安民警设卡检查酒驾,不停车配合检查驾车闯卡冲撞执法民警,致执法民警被撞趴在机动车引擎盖上行驶约1200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道华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份1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