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106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停放在本区**路**弄**路边门出口的车辆被剐蹭而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赶赴上址处警,张某某了解情况后陪同李某甲至小区门卫室查看监控,并告知李某甲随后可至派出所报案或直接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后张某某因需处理其他警情欲离开,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因不满民警处理方式出言辱骂张某某,张某某遂对李某乙口头警告并欲将李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甲见状从门卫室冲出并将张某某抱摔在地,致张左手手肘、左手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外伤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李某甲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派出所民警,2020年4月27日16时许,其接警后带领辅警杨某某至本区**路**弄**路边门处警,遇到报警人被告人李某甲,称车辆被剐蹭需查看视频,其遂带李某甲至保安室查看监控并告知其处理方法,后其因有其他警情欲驾车离开时,在场的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因不满其处理方式对其辱骂,其遂警告李某乙不要阻碍执行职务,期间,李某甲突然冲出将其抱摔在地,致其手部多处受伤;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27日16时许,其和民警张某某接警后至本区**路**弄**路边门处警,期间报警人李某甲将张某某抱摔在地至张受伤的事实;
3.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系本区**路**弄小区保安,2020年4月27日16时许,有一男子至保安室内因停放车辆被划要求查看监控,后该男子报警,民警到达后陪同该男子查看监控并告诉处理方法,后民警欲离开时在小区门口与该男子父亲发生争执,该男子遂从门卫室冲出将民警抱摔在地的事实。经辨认,该男子系被告人李某甲;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7日16时许,其儿子被告人李某甲的一辆车被划,后其陪同李某甲至小区门口门卫室,其儿子报警,民警到达后陪同其儿子查看监控并告知处理方式,其因对民警处理方式不满而辱骂民警,并与民警发生争执,其儿子李某甲见状从门卫室冲出将民警抱摔在地的事实;
5.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6.公安机关《工作情况》《110事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的经过;
7.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监控光盘已调取;
8.警官证,证实民警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涵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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