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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106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停放在本区**路**弄**路边门出口的车辆被剐蹭而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赶赴上址处警,张某某了解情况后陪同李某甲至小区门卫室查看监控,并告知李某甲随后可至派出所报案或直接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后张某某因需处理其他警情欲离开,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因不满民警处理方式出言辱骂张某某张某某遂对李某乙口头警告并欲将李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甲见状从门卫室冲出并将张某某抱摔在地,致张左手手肘、左手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外伤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李某甲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派出所民警,2020年4月27日16时许,其接警后带领辅警杨某某本区**路**弄**路边门处警,遇到报警人被告人李某甲,称车辆被剐蹭需查看视频,其遂带李某甲保安室查看监控并告知其处理方法,后其因有其他警情欲驾车离开时,在场的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因不满其处理方式对其辱骂,其遂警告李某乙不要阻碍执行职务,期间,李某甲突然冲出将其抱摔在地,致其手部多处受伤;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27日16时许,其和民警张某某接警后至本区**路**弄**路边门处警,期间报警人李某甲张某某抱摔在地至张受伤的事实

3.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系本区**路**弄小区保安,2020年4月27日16时许,有一男子至保安室内因停放车辆被划要求查看监控,后该男子报警,民警到达后陪同该男子查看监控并告诉处理方法,后民警欲离开时在小区门口与该男子父亲发生争执,该男子遂从门卫室冲出将民警抱摔在地的事实。经辨认,该男子系被告人李某甲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7日16时许,其儿子被告人李某甲的一辆车被划,后其陪同李某甲至小区门口门卫室,其儿子报警,民警到达后陪同其儿子查看监控并告知处理方式,其因对民警处理方式不满而辱骂民警,并与民警发生争执,其儿子李某甲见状从门卫室冲出将民警抱摔在地的事实;

5.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6.公安机关《工作情况》《110事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的经过;

7.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监控光盘已调取;

8.警官证,证实民警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涵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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