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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44********,汉族,初中肄业,原系**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庞各庄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处置110警情时,被告人李某甲拒绝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李某甲先持菜刀放下后,又在民警传唤过程中致民警郑楠受伤,经鉴定郑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甲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方式1361101****;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888880****;

2.案卷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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