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23时许,武陟县公安局特巡警队员王某某在特巡警大队门岗值班期间,发现文化路74号维酷KTV楼下有人打架,遂前往制止,武陟县公安局特巡警队员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后,亦对打架行为予以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对特巡警队员进行辱骂,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李某甲控制后交给木城派出所处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单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王华磊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