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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他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李某乙报警称被家暴,长乐区公安局漳港派出所民警张某丙带领协警到长乐区**街道**村**路附近处置,遭到被告人李某甲激烈反抗。民警张某丙在强制将被告人李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时,右手掌根部位置被李某甲咬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在职证明、派警单、出警经过、手机截图等;

2.证人陈某己、郑某丁、李某乙、郑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翔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住处。

2.案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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