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住**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G2***8红色东风标致牌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管理局牡丹大街防疫检查卡口时,见卡口有交警正在进行酒驾路检,因知道自己早上饮酒现在是饮酒驾驶机动车状态,惧怕被交警查获后受到处罚,便在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时突然加速冲过防疫检查卡口进入牡丹江管理局辖区躲避处罚。在场交警队辅警杨某某、杜某某便驾驶车牌照为黑9***7警的大众牌轿车对该闯卡车辆进行追堵,当警车追至牡丹江农垦高级中学北门时,李某甲因无法逃脱驾驶车辆撞击警车右前侧后倒车继续由东向西预冲出卡口继续逃逸,交警队民警李某乙见状将路边绿色垃圾箱设置在卡口行车道上进行阻拦,李某甲驾车将垃圾桶撞飞向富源乡方向逃匿。经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撞坏的警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7388元,被撞坏的垃圾桶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车辆照片、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杜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周永某某、胡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连珠山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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