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院**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KTV内,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威胁民警、砸玻璃杯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其具有刑事前科,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20161****;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851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