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宫院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刘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兆丰桥加油站内处理警情时,被告人李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手持壁纸刀、加油枪对民警进行威胁,后民警将其带至天宫院派出所内进行约束。之后李某甲挣脱约束,民警郭某某、孙某某对其进行劝说,李某甲仍拒不配合工作,并扯掉郭某某警服肩章,抓咬民警,导致郭某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二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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