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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装备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委**楼**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厂门口,民警王某某、杜某某在查处被告人李某甲违规养犬时,李某甲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后民警在传唤李某甲时,李某甲仍不配合,以乱抓乱踢的方式致民警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收犬回执;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照片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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