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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汉族,初中文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队,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凤台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0时许,根据淮南市淮交【2018】61号文件的要求,淮南市公路局与市交警支队、市特警支队、市治超办组成联合治超执法,在凤台县袁集路口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皖******)货车涉嫌超载。执法人员对该货车拦停检查后,要求该货车司机杨某某将货车开到308省道治超站进行检测,杨某某当场和该货车车主李某乙联系,告知了货车超载被查获现正往308省道治超站开,车主李某乙随即开黑色(湘******)普桑轿车赶往治超站,途经凤台县**镇**路上时,杨某某所开的皖******货车撞到李某乙的湘******普桑轿车的左后侧,执法人员联系交警队勘查现场后,依法将涉嫌超载的红色(皖******)超限货车带离现场处理时。李某甲与其公公李某丙等人在现场用言语阻拦执法人员扣留超限货车。后李某甲站在货车前方,阻止货车通行,妨害民警正常执法。执勤民警谭某某等人对其多次警告无效后,强行将李某甲带离现场,带离过程中李某甲在执勤民警谭某某左小臂手腕处咬了一口,致使谭某某左小臂手腕受伤。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联合执法治超实施方案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7.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暴力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怀国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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