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2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妻子李某乙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大夫田村松山口阻挠村委会进行“美丽乡村”建设施工,民警接警到场处理时,被告人李某甲拒绝配合执勤民警的工作,手持一把铁器冲向民警,被夺走后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执法人员,致辅警江某某左臂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民警将李某甲控制住并带离现场,李某甲在警车上踢打、撕咬执法人员,致辅警陆某某受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代李某甲与被害人协商,取得辅警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铁器、石头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霍某某、薛某某、李某丙等人员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挠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缴获作案的铁器一把、石头一块,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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