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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402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经过靖宇县二道街星泰花园小区防疫卡口时,无故对卡点工作人员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黄某某辱骂、用手机及拳头对其殴打,造成张某某左上臂软组织损伤;李某丙头部钝挫伤;李某乙头外伤。靖宇县公安局民警蔡某某、徐某某到达现场对李某甲进行传唤时,李某甲再次对二人进行辱骂及殴打,阻挠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徐某某左中指背侧擦皮伤,左膝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 靖宇县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书、辨认笔录、谅解书等书证;

4、​ 视频监控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醉酒后强行闯卡,以暴力方法阻碍对疫情防控卡点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栋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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