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八月十五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临泉县**路南的门面房内开设一按摩店(无店名),安排何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在其按摩店内,以200元、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为到店内的客人提供卖淫等非法服务,违法所得其和卖淫女四六分成,李某甲得四成,卖淫女得六成。同时,李某甲介绍店内卖淫女外出卖淫。2019年6月5日凌晨,李某甲以1200元一个卖淫女的价格,分别介绍朱某某、张某某到临泉县**酒店进行非法性交易。2019年6月10日凌晨,李某甲又以1000元一个卖淫女的价格,分别介绍朱某某、何某某到临泉县**酒店进行非法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临泉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介绍多名女性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涛
检察官助理:牛小漫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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