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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林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平江县加义镇献钟社区纯溪大酒店以及自己车上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正月初三)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电话聊天时提议一起吸食毒品,随后李某甲带李某乙来到李某甲家在加义镇献钟社区经营的“纯溪大酒店”,将之前吸食过的“麻古瓶”里残留的毒品提炼出来,容留李某乙在酒店8321房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牌号为湘F*****的皮卡车,在加义镇五星村村部附近,容留李某乙在其车上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26日(端午节第二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牌号为湘A*****的小车,在加义镇杨林街“欢乐果世界果园”,容留李某乙在其车上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样检测结果、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方艺婷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决被告人李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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