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日、2019年6月3日多次容留张某甲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号的住宅内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9年11月12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甲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房间东侧杂物处搜出疑似吸毒工具锡纸1张、自制纸质烟枪1根。经鉴定:扣押的1张锡纸和1根纸质烟枪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5、 检验报告、尿检报告;
6、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
7、 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和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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