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08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日、2019年6月3日多次容留张某甲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号的住宅内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9年11月12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甲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房间东侧杂物处搜出疑似吸毒工具锡纸1张、自制纸质烟枪1根。经鉴定:扣押的1张锡纸和1根纸质烟枪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5、​ 检验报告、尿检报告;

6、​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

7、​ 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和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