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岳阳县筻口镇释迦寺村中安片四组住宅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约李某乙来家中吸食毒品,李某乙到达李某甲家中后,宋某某(另案处理)也在李某甲家中。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共同出资在宋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后,三人在李某甲家一楼卧室内吸食了毒品。
二、2019年9月25日晚上,李某甲联系李某乙称宋某某在其家中,邀请李某乙一同吸食毒品。李某乙到后,李某甲与李某乙二人共同出资在宋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后,三人一同在李某甲家一楼卧室内吸食了毒品。
三、2019年11月中旬一天,李某甲先后与李某乙、宋某某、孙某某三人联系一同吸食毒品,李某乙、孙某某、宋某某三人先后来到李某甲家中,李某甲、孙某某与李某乙三人共同出资在宋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后,四人在李某甲家一楼卧室内吸食了毒品。
四、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甘某某联系李某甲称想吸食毒品,随后来到李某甲家中。甘某某和李某甲两人在李某甲家一楼卧室内以水壶过滤方式吸食了由李某甲提供的毒品。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到案,后被送至岳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0年7月15日,民警将其从岳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至岳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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