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于2017年2月12日、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18日,在其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梦园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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