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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64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栋**户南昌市青云谱区******楼,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巷**号**楼的出租屋内容留李某乙、魏某某、王某某、谌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7月12日16时30分,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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