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四川省蓬溪县人,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9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街**号**楼**宿舍**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李某甲容留李某乙、敬某某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
2、2020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李某甲容留李某乙、敬某某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
3、2020年3月的一天,李某甲容留张某某、颜某某和颜某某一朋友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
4、2020年4月1日上午,李某甲容留李某乙、敬某某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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