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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路**号,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单元**室家中,容留李某乙、邹某某、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邹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君

检察官助理:纪伟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17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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