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8日因吸毒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6月24日将该案两次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7月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潍坊市潍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庞某某、李某乙利用自制吸壶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潍坊市潍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庞某某、蒋某某利用自制吸壶吸食冰毒。
3.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潍坊市潍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庞某某、蒋某某、李某乙利用自制吸壶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宝忠
检察官助理:宋晓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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