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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54”),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巷**号**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花都区**镇**村**巷**号**楼**房内,提供场所及吸毒工具,容留刘某某、李某乙(均另作处理)、“16”、“阿某某”、“光头”、李某丙(均在逃)6人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玻璃管1根(7字型,长约10厘米,玻璃质,尾端为圆球形)、吸管9根(塑料吸管,白色3根,绿色3根,蓝色2根,粉色1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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