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摩托车修理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甲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曾三次容留他人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泗阳县**镇**小区**号楼**的家中及**镇摩**门市两地利用自制工具吸食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份左右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张某甲在李某甲位于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家中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份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容留时某某在李某甲位于泗阳县**镇**门市内吸食冰毒。
3.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在李某甲位于泗阳县**镇**街**门市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犯罪嫌疑人照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乙、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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