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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位于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的家里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用自制吸毒工具“冰壶”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月27日晚至2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丁、许某某、李某丁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家里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伟华

检察官助理:何先桂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随起诉书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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