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平江县**镇**村**号自己家中客厅内,由张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重约0.1克的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客厅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李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家中客厅内,由李某乙提供毒品冰毒,容留李某乙利以“烫吸”的方式毒品冰毒。
4.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F*****黑色小轿车运输李某乙、刘某某到平江县县城购买毒品冰毒,购得毒品后,3人在安定镇长兴村岭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小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重约0.2克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破坏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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