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15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丙带着自己花50元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和李某丁一起到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徐闻县**乡**村)里,当时吸毒人员李某乙和李某甲一起正在李某甲的卧室里聊天,李某丙和李某丁就进入李某甲的卧室里,李某丙拿出带来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茶几上,被告人李某甲默许了李某丙的行为,接着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四人一起就在茶几上将毒品海洛因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1个、香烟盒1个、打火机3个;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在其家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49页,检察卷1册15页。
3.涉案物品吸毒工具1个、香烟盒1个、打火机3个(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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