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中介租住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并居住其中。其间,李某甲通过手机支付了该房间6月15日的房费。2020年6月15日12时至18时期间,吸毒人员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均已行政处罚)、温某某等人先后前往该房间,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陈某某所有的毒品。2020年6月15日18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将上述人员现场挡获,并在房间内茶几上查获了一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五根条形锡箔纸(经鉴定,三根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两袋分别重0.15克、0.37克的淡黄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一袋重0.28克的红色片剂(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四块合计0.09克的红色块状物质(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一袋重0.88克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经鉴定,未检出毒品成分)。
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宏皋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讯问视频光盘
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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