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3********,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于2016年12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4时许,吕某某来到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的卧室,吕某某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李某甲共同吸食了毒品。夏某某酒后想吸食毒品,便打电话给吕某某,问吕某某是否有毒品吸食。吕某某便叫夏某某到李某甲家中来吸食毒品。夏某某便叫上刘某某、陈某某一起去吸食毒品。三人来后,李某甲将三人带到自己卧室。吕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李某甲的卧室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甲见四人吸食毒品,便关上门出去了。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富家桥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李某甲卧室将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抓获。吕某某逃跑,于2020年7月8日被传唤到案。经尿液检测,李某甲、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2.传唤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的卧室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住址: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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