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指定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2月初的一天,在江苏省溧阳市**村**幢**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施某某、成某某、丛某某等人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溧阳市公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成某某、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证人施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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