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丁,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街**巷**号,现住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嘉禾县**镇**路**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初一天17时许,由吸毒人员曾某某出资300元让李某乙去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一起来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后三人一起在四楼卧室以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
2、2020年5月中旬一天17时许,由被告人李某甲与曾某某各出资100元让李某乙去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曾某某与李某乙一起来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后三人一起在三楼卧室以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
3、2020年6月8日1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乙、曾某某、李某丙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四楼卧室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让在三楼卧室休息的被告人李某甲上去吸食,但被告人李某甲未上。不久,在曾某某离开后,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四楼卧室,与李某乙、李某丙一起以烫吸的方式进行了吸食。
4、2020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乙和“小鸡”(身份不详)一起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四楼卧室吸食毒品,被告人李某甲吸食几口后下到三楼卧室休息。当日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丙来到被告人李某甲家,与李某乙一起拿着凌晨吸剩的毒品到了三楼卧室,三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进行了吸食。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曾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结果;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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