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桂阳县公安局辅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街道****后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桂阳县**街道**路****小区后面的家中3次容留李某乙吸食毒品。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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