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房。因吸毒,于2020年5月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罚款,于2020年5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8月1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先后二次共减刑二年八个月,于2015年9月29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邵东市区**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邵东市区**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邵东市区**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邵东市区***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邵东市区**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邵东市区**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诊断证明、户籍资料、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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