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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博白县博白镇南州**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2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博白县博白镇药监局宿舍B301号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等人通过“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

二、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博白县博白镇药监局宿舍B301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

三、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博白县博白镇药监局宿舍B301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通过“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

四、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博白县博白镇药监局宿舍B301的家中,容留王某某通过“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

五、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博白县博白镇药监局宿舍B301的家中,容留张某某、朱某某通过“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

六、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西博白县博白镇药监局宿舍B301的家中,容留张某某、王某某通过“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至次日零时许,公安民警将正在家中吸食毒品的李某甲及王某某抓获。经尿液检测,上述四人均检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两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一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峻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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