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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组。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租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住宿的房间为卖淫窝点,容留杨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等多名女子(均另作处理)从事卖淫活动,李某甲每次从嫖资中抽取50元至150元人民币不等。

2020年1月4日,公安人员将李某甲及6名卖淫嫖娼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钥匙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 年4 月30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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