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9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3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租用珠海市香洲区界涌村**街**号旁边的一栋铁皮房和香洲区界涌村**巷**号为卖淫据点。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容留卖淫女石某某、岑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地址分别与嫖客谭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田某某、陈某某嫖宿,后被警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石某某、岑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田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卷、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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