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容留卖淫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8********,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洮南市**会所业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北门**会所,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洮南市**北门自己开办的**会所和其在洮南市**家园**号楼下**单元**楼承租房内,容留于某某 、史某某、白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人民币约4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于某某 、史某某、白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记录;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5、证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