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洮南市**北门自己开办的**会所和其在洮南市**家园**号楼下**单元**楼承租房内,容留于某某 、史某某、白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人民币约4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于某某 、史某某、白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记录;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5、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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