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临湘市**楼**镇**村**组**号,住临湘市**街**号。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临湘市伟业西街8号的租住房中,容留李某某嫖宿方某某,收取嫖资150元,李某甲分得50元;2019年12月4日21时许,李某甲再次在租住房中容留陈某某嫖宿曾某某,约定收取嫖资15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方某某、曾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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