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租赁赤壁市**办事处办公楼后小巷内一私房开设按摩店,先后容留卖淫女王某甲、王某乙、曾某甲、陈某某、赖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所获嫖资与卖淫女三七分成。该店于2020年11月4日被查处,李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曾某甲、陈某某、赖某某、韩某某、曾某乙、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辨认、现场指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检察官助理:沈卓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赤壁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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