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现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非法获利,租赁位于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益发园楼下一铺面经营“**美容美发店”。自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先后雇佣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负责看管店铺,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多次容留失足妇女何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小雪”、“小云”、“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卖淫,何某某等人卖淫一次价格160元,李某甲从中抽取60元,从中非法牟利。
2018年8月18日晚11时许,澄海分局广益派出所民警对该店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刘某甲及正在卖淫嫖娼的何某某、杨某某红(已作行政处罚),查扣避孕套一个、记账单一张及嫖资人民币1070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杨某红的证言;
2、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
检察官助理:陈菁
2020年7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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